宅基地華僑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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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華僑可以繼承嗎?

宅基地華僑可以繼承嗎?

不可以繼承宅基地,但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建築或者其它設施。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特殊的財產。

首先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

第二,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户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於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

據此,農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遺產,故不可以繼承。但是,存在特殊情況,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繼承將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

二、法定繼承順序是什麼?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有關繼承的具體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對於繼承的財產必須是遺囑人自己所擁有的財產,所以在進行繼承時,需要對相關財產進行公證處理,如果該財產並不屬於遺囑人所有的,那麼是不可以進行繼承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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