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被掠奪或被限制 - 法律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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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監護權被掠奪或被限制,法律有何規定

在夫妻離婚之後,很多離婚夫妻會因為監護權的問題發生糾紛。那麼關於子女監護權被掠奪或被限制,法律有何規定?相信這是很多人所關心的問題。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子女監護權被掠奪或被限制法律的相關規定的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針對當前一些父母拋棄、虐待子女以及其他不履行監護義務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所以,在沒有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下法院是不會支持他變更監護權的訴求的。

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才由該條規定的其他人依序擔任監護人。也就是説,在父母之間不發生變更監護人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29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據此表明,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管教、保護的權利義務(教育、管教、保護均為監護內容之一),均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但由於父母離婚,父母雙方已不能同時與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對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及其他權利義務如撫養義務的履行方式上會有所變化,父母面臨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及行使方式(即子女監護權歸屬於父母雙方行使或一方行使及如何行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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