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管轄法院的確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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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撫養權管轄法院的確定是怎樣的?

子女撫養權管轄法院的確定是怎樣的?

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這是由於我國的離婚管轄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户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各地法院在級別管轄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離婚案件由基層即個區縣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夫妻雙方有爭議的財產超過了5000萬元,一審就需要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當然絕大多數案件的離婚管轄法院,一審都是在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裏審理的。

二、離婚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綜上可知,離婚子女撫養糾紛的管轄也是適用民事糾紛的關係規定的,此時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户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我們國家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是屬於離婚類型案件當中的,可以在解除婚姻關係的訴訟過程當中一併進行解決,因此確定管轄法院也是根據離婚案件來進行判斷的,是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來進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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