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撫養費案件管轄地是怎樣判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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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撫養費案件管轄地是怎樣判別的?

因種種原因,家庭分離,一方需要在未來給撫養子女的一方撫養費,如果沒有及時給,應有權追索撫養費,這是對孩子的一種保障,也是應盡的義務。但有的時候居住地不在一起,一旦起糾紛上訴,這追索撫養費案件管轄地怎樣決定的呢?讓我們瞭解一下。

一、行政訴訟管轄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1、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便於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蔘加訴訟。 

2、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3、有利於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準確。 

4、有利於人民法院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擔。

二、追索撫養費案件管轄地決定情況

一般情況下,在離婚案件及追索撫養費案件中,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三、具體情況

(一)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一下幾種情況: 

1、 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區或鎮的基層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 夫妻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任命法院管轄。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5、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告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實踐中考慮到存在一些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會給原告行使訴訟權利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帶來諸多不便,所以法律有規定了另一種

(二)由原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況: 

1、 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户口,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

4、 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5、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6、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一般是以被告居住地或常住地為準的,但也有其他情況,是有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來進行判決的,這都是有相關法律決定的,我們要仔細瞭解。一旦發生這種情況需要法律來解決的,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配合法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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