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需要監護人代理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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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需要監護人代理民事活動?

監護人是需要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代理被監護人所不能參加的民事活動,那麼為什麼需要監護人代理民事活動?監護人必須要代理被監護認參加民事活動是因為被監護人是沒有民事能力或者民事能力被限制,這樣才需要監護人代理。

一、為什麼需要監護人代理民事活動

因為被監護人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直接行使自己的某些權力。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

二、監護人的職責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為什麼需要監護人代理民事活動?對於監護人的指責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以及對被監護人進行人身監護,而代理被監護人蔘與民事活動這就是對被監護人進行人身監護和保護做用,由於被監護人是沒有能力參與民事活動的,只有讓被監護人進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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