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監護人身份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一、辦理監護人身份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辦理監護人身份證明需要用到的材料有: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如已經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供)、户口本;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包括中國國內申請人提供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或軍官證或中國護照)、户口本;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證、回鄉證(或台胞證),原國內居民提供户籍底冊、户籍註銷證明;外國人提供:護照(原為中國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紙、户籍底冊、户籍註銷證明)。
二、監護人證明需要在哪個部門開具
國內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監護中常涉及相關事項有:監護人、監護權、監護人順序、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委託書、監護人委託書等。
監護人證明材料可由户籍所在村委會出具,但一定要加蓋當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讓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加蓋章。也就是説,在判斷和證明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身份時,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才有法律效力,村委會並不具備核查未成年人監護人身份的條件。因此監護證明需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蓋章才生效。
三、可以終止監護關係的情況有哪些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原監護人無法繼續履行監護義務的,或者被監護人無法受到更好的監護的,監護關係可以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我國的法律中對於監護人的指定以及被賦予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都是有着詳細的規定的,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需要相關部門開具出監護人的監護證明。監護證明並沒有明確的格式要求,只要保證內容是全面完整的,法律就會給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