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的概念及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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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不作為的概念及特徵是什麼?

行政不作為的概念及特徵是什麼?

行政不作為的概念及特徵是應當屬於行政機關所做出的一個義務,但是他卻一直不履行,所具有的特徵是包括主動來進行職權方面的放棄,也就是具有消極性,而且這種行為一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1、消極性

行政不作為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為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作為義務。

2、違法

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為的本質特徵,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為,就意味着這種行政不作為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

3、程序性

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啟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無論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還是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只要行政主體啟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不論相對人的實體要求是否得到滿足,人身權、財產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護,行政主體的行為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為行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因此,程序性是行政不作為的一個很重要的特徵。

4、非自由裁量性

行政行為的一個顯著特徵是行政主體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在行政不作為案件中,行政主體的這種自由裁量權受到了嚴格的限制,行政主體必須履行其承擔的行政義務,既不能放棄履行,也不能推諉、拖延履行,行政主體在履行義務上沒有選擇的餘地,行政主體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獲得救助的情形後,應當立即啟動行政程序,並在法定的合理的期間完成行政程序,行政主體在這個問題上不能自由裁量。

二、行政不作為的成立條件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對方的請求為條件,也就是説,是否只有在相對方請求,而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 義務時,才構成行政不作為;當行政相對方未請求時,行政主體的不作為可否視為行政不作為。從理論上説,行政主體的職責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體就應嚴格依法履行,而不應以相對方是否申請為條件;然而在實踐中,行政主體職責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對方權益的保護,存在着相對方未請求行政主體也知悉的可能,此時,相對方是否提出申請,不影響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法定義務的履行。如當某公民遭受歹徒搶劫時被治安民警看見,此時,即使該公民未向該民警申請保護,該民警也應當履行保護職責。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相對方不申請,行政主體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職責。此時,相對方是否申請決定了行政不作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則意義上將相對方的申請一般地作為行政不作為成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在實際生活當中,對於行政不作為的這樣一種規定是有着非常詳細的瞭解的,也就是説明普通老百姓遇到這種情況的話,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是行政複議,但是必須要符合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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