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監護人資格申請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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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監護人資格申請主體是誰?

我們都知道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因此需要監護人對其進行監管以及保護。但是日常生活中很多監護人難以盡職盡責的履行義務,有些甚至對未成年人造成侵害。這種情況需要撤銷其監護人資格,那麼撤銷監護人資格申請主體是誰呢?什麼情況下需要撤銷資格呢?

撤銷監護人資格申請主體是誰

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2)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3)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4)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5)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上述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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