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父母監護權的主體是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撤銷父母監護權的主體是誰?

撤銷父母監護權的主體是誰?

撤銷父母監護權的主體是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為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受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要提交的資料有:

(1)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願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併提交。

(2)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具相關案件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基本材料或者書面説明。

(3)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為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對於撤銷父母監護權的具體情況認定,應當嚴格按照司法機關的相關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未成年人的監護權認定上,必須要有具備監護資格和監護能力的人員來進行處理,如果不具備相關能力,必須是會導致發生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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