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辦理監護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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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理監護權公證
監護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監護權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
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交:(1)身份證(2)户口簿
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交:(1)護照或台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2)原户口簿或國內註銷户口證明(3)身份證(若有)
2、證明對未成年人監護權的,應提交其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父母結婚證或其他能證明監護權的有效文件
3、證明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殘人監護權的,應提交其結婚證或其他能證明監護權的有效文件
4、如非申請人本人辦理,還應提供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5、公證員認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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