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監護人被收買侵害被監護人權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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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監護人被收買侵害被監護人權益怎麼辦?

臨時監護人被收買侵害被監護人權益怎麼辦?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可以起訴,取消監護人資格。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二、臨時監護人的職責有什麼?

臨時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且監護人不得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臨時監護人被收買,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臨時監護人可以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活動;對於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要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非法侵害;不能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要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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