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孩子改名新政策是什麼?
一、 離異孩子改名新政策是什麼?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並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週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徵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攜帶户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户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户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
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户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户籍辦理機構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對於改姓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的
2.假報户口的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户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户口登記機關在户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户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製。
公民領取户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離異的夫妻為了便於子女的生活,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辦理改名的,但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才可以辦理,如果一方私自辦理,而不提供雙方同意的文件的,那麼户籍管理部門是無法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