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方中止探視權也要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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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中一方中止探視權也要開庭嗎?

其中一方中止探視權也要開庭嗎?

其中一方中止探視權也是需要進行開庭處理的。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二、可以提出中止探視權的情況有哪些?

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2、關於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3、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適當合理的行使探視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和身心健康是有着非常重要的影響的。如果擁有探視權的一方在探視的過程中,對子女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一定的威脅的,那麼另一方是有權要求終止探視權使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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