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視權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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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中止的情形如下:
1、探視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視權人患有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視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中止探視權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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