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中止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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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中止探視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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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探視權可以是反訴中止探視權嗎

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權利的行使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着互利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權利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存在以下情況,相關人員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權。
一是權利人多次採取非協議或非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視權,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是權利人在行使探視權時,採取打罵、虐待子女,使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是權利人具有其它原因(如權利人患有易傳染疾病等),不能正常行使探視權的情況。
如果上述情況消失,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同時,可看到探視權是一種請求權,它的中止和恢復必須經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依法徵詢當事人的意見後,反訴中止探視權,裁定中止探視權或通知恢復探視權。當事人不能自行作出,法院也不能未經當事人申請依職權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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