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當地孩子撫養權怎樣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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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當地孩子撫養權怎樣變更?

户口不在當地孩子撫養權怎樣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父母離婚時,對於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週歲,過了幾年,超過十週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種情形,你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想要變更撫養權,如何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在瞭解了一些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之後,我們到底該如何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呢?

1.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的兩種形式

孩子撫養權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意思是説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後請求法院予以變更;二是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但是,無論採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2.關於變更孩子的撫養權訴訟和審理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為,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撫養權依據的是雙方實際情況,主要是從經濟狀況、身體是否健康、精神狀態、再婚狀況等幾個方面綜合來考量,同時也要尊重孩子自己更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撫養權可以在子女成長過程中進行更改。只要對孩子成長有利,父母雙方可以在遵從孩子意願的前提下,通過協商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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