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中什麼為撫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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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中什麼為撫養能力?

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中什麼為撫養能力?

所謂父母的撫養能力。撫養能力主要指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離婚後的居住條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

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形式或者法院訴訟形式爭奪子女撫養權,法院在審理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糾紛案件時,會根據法律規定的情形下,考察雙方撫養能力和條件,傾向於更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一方作出判決。

實務中,對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時,一方面應該看到此為動態的而非一成不變靜止的過程,法官的判斷應帶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應結合個案中子女的實際情況,以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歸結點。

二、收集哪些證據可以算有撫養能力呢?

首先,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其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 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 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爭奪子女撫養權,自身具備更優越的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至關重要,按照法律規定對子女的撫養權問題的處理,除了考慮撫養方的自身條件,經濟基礎外,也會考慮到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讓孩子在利於成長的環境中成長,降低對小孩子的傷害。所以法院在處理是否有能力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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