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監護人的現場監護權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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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監護人的現場監護權限有哪些

想必大家對監護人的概念都有一定了解,監護人在法律上是有嚴格規定的,對於監護人的監護權限也是明確的,任何監護人都不能越權監護,但是現場監護人的現場監護權限有哪些,大家可能不是特別清楚和全面瞭解,其中包括監護健康、監護財產等,具體的內容可以隨本站小編到本文了解。

一、現場監護人的現場監護權限有哪些

監護人的監護權限和主要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權被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證被監護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保證其財產不受不法侵害。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分其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證被監護人的身心發育和成長;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法定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監護權限的規定是很明確的,有人身監護,有財產監護,還有教育監護。無論是哪種監護,都是有嚴格規定的,監護人都要依照法律嚴格執行,確保被監護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如果大家對於監護權限還有疑問,可以諮詢在線律師尋求更具有針對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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