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8W

一、施工現場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施工現場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並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法定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施工現場的監護人就是專門來監護安全以及還有工作是否到位的人,對於此人必須要堅守自己的崗位,同時對於安全的組織工作一定要到位,只有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才不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如果存在玩忽職守的行為,那麼就需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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