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超生撫養費減免徵收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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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超生撫養費減免徵收的條件是什麼?

交社會超生撫養費減免徵收的條件是什麼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社會撫養費想要減免的條件非常嚴格,比如殘疾人、家庭經濟困難等等可以減免。如您需要,可聯繫計生部門辦理。

超生處罰

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超生)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和生育證。

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實際收入需要税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價格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市、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以本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新《辦法》

新《辦法》於第二十條,首次正面迴應取環(宮內節育器)問題。該條明確規定,年滿49週歲的婦女、離異喪偶的單身育齡婦女、身體原因不適宜、落實了結扎措施的婦女、符合再生育規定等幾類情況,可憑相應證明取環。

新《辦法》另一個人性化的做法是,明確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發生婚姻關係變動,對於再生育的一方,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扶助金。對於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一方,未再收養子女或者未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可以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扶助金。在新《辦法》中,實現獎勵扶助城鄉一體化。打破原城鎮、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計生獎勵金標準不一的狀況(原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計生獎勵金為每月80元),規定本市户籍獨生子女父母,不分城鎮農村,從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的次月起,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50元計生獎勵金。未婚生子到底會受到什麼處理?新《辦法》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如何計徵社會撫養費明確規定:“雙方均屬初育,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1個子女,60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2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2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處理。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此前一方或者雙方曾生育過子女的,按再生育計算子女數,並徵收社會撫養費。

為方便羣眾,新《辦法》還規定在境外懷孕生育第1胎子女,無法回户籍地辦理登記手續的,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同時,對辦理各類手續、證件進行了明確指引與要求,如指引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的夫妻,在孕前辦理審批手續,屬於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懷孕的,在生育前補辦審批手續。

新《辦法》規定,2013年8月1日之前出生的超生子女需足額繳費,正在等待5年期滿的個案可以繼續入户;正分期繳付社會撫養費的也按舊辦法;而其後出生的超生、違法生育子女不準入户。

新《辦法》規定,本市户籍獨生子女父母,不分城鎮農村,從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的次月起,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50元計生獎勵金。

新《辦法》規定,所有單位和組織對其超生職工均要依據單位勞動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社會超生撫養費是指超過國家規定生育子女次數,那麼就要向國家繳納社會超生撫養費,但是很多家庭由於貧瘠而繳納不起這筆費用可以向計生部門進行申請免除繳納,但是免除繳納的條件非常嚴格,除非是父母本身有殘疾、家庭經濟困難可以進行申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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