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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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義務是什麼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義務是什麼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

這裏説的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監護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監護義務,那麼,未成年人依靠誰生活,依靠誰照顧,誰就是監護人。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監護人的義務有兩項,一是監護,二是撫養。

監護就是要對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負責,不讓他們的權益受到侵犯。二是幫助未成年人管理財產。

三是幫助未成年人解決他們自己解決不了的事情。

例如,有一個不滿6歲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車禍中雙雙身亡,由於他父母生前參加了人壽保險,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像這麼大的事情,小孩子是辦不了的,所以,他的監護人——奶奶就幫助他找保險公司,經過交涉,這個孩子得到了應得到的賠償。在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的另一個義務是撫養。未成年人從一出生到長大成人,需要吃飯、穿衣。需要上學,生了病需要去醫院……做這些事情需要花錢,這些錢應該由誰來出呢?理所當然地應該由父母或其他的監護人來承擔。如果父母以各種理由不盡撫養義務,那就是違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予支付,協商不成時,可以由人民法院來裁決。

雖然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但是這種撫養不是無限期的。父母不能養子女一輩子,子女長大成人,參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獨立生活時,父母就不再承擔撫養義務。反過來,在父母年邁,生活困難時,子女還必須盡一份義務,贍養父母,照顧他們的生活。

二、不履行監護義務的後果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了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

1、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

2、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3、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生活中,經常出現未成年人監護人不履行自己職責,面對這一情況其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其監護權。改有其他公民或者組織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行使監護人。不過要注意,法院在指定監護人的時候,應當堅持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作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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