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社會撫養費新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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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社會撫養費新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社會撫養費是針對非婚生子女進行徵收的,非婚生子女在辦理户口登記時雖然不會被罰款,但是需要繳納一定的社會撫養費,以維護自然環境和公共資源的平衡,促進政府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那麼社會撫養費新標準是怎樣規定的?下面本站的小編給大家進行具體的解答,希望對大家的疑問有所幫助。

2018社會撫養費新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統一徵收標準,計徵設最高三倍上限

根據2002年《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 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標準。

而新《條例》擬明確規定,明確了計徵基本標準,並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

這意味着,社會撫養費徵收最高標準被限定在不高於年人均收入的3倍。

二、統一執法區域,按户籍地收入標準執行

2002年《辦法》規定,當事人的生育行為,如果發生現居住地則由現居住地按照當地標準徵收。如發生在户籍所在地,則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標準徵收。如都未發現的,則由首先發現的地方,按當地標準徵收。

而新《條例》則規定,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由其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應當配合户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

這意味着,流動人無論生育行為發生在哪裏,均按户籍所在地標準徵收,現居住地只是配合徵收工作。

三、撤銷鄉鎮罰權,僅縣級政府可做處罰

在2002年《辦法》中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條例》規範了徵收主體,限制了委託徵收權限。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徵收機關)作出書面徵收決定。徵收機關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調查取證工作。

這意味着,鄉鎮或街道一級不再承擔徵收權利,而只負責調查取證工作。

四、徵收範圍縮小,不合程序但不違法不罰

《條例》明確指出,社會撫養費徵收要嚴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條例》還明確界定了徵收對象,縮小了徵收範圍。明確規定徵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特別是明確提出,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徵收程序的,社會撫養費徵收行為無效。

《條例》首次提出,社會撫養費徵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社會撫養費徵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強調結合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情節,“合理”確定徵收數額。

五、增加調查環節,當事人申辯禁加重罰

在2002年《辦法》中,並未就超生行為進行調查的規定。

而新《條例》則在此方面增加了數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徵收機關發現公民有依法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 關證據。第十四條規定,徵收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 不得阻撓。詢問應當製作筆錄。

調查終結,徵收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徵收、補充調查、撤銷案件等不同的處理方式。

此外,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徵收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社會撫養費徵收額度。

六、明確“亂收費”,下徵費指標屬“亂收費”

在2002年《辦法》中,對於“亂收費”的標註僅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而在新《條例》中,則明確6種亂收費行為,分別是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的;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指標和任 務的;徵收社會撫養費不出具合法收據的;向徵收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社會撫養費的;其他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上述行為要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 會撫養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七、算賬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按照《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第5條則規定,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 的公民,社會撫養費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徵收。但並未規定是否對當事人雙方分別計徵。

八、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2.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3.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4.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但沒有辦理收養證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5.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6.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徵收。有下列嚴重情節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人,按較高的倍數徵收:

(1)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2)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其中超過三年未主動報告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徵收;

(3)所在村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徵地規劃後,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4)在違法生育前後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6)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二至六倍標準內酌情決定計徵倍數。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以上規定製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具體標準。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或非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再繼續違法多生育或多收養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養一個子女,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徵收標準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大家對於應該繳納多少社會撫養費也有了一定的瞭解。社會撫養費的標準要依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均收入為依據進行制定,也就是説地方政府有權對社會撫養金的標準進行規定,社會撫養金的繳納還需要依據當地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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