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撫養權判後不執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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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撫養權判後不執行怎麼辦?

結婚離婚都是現代人生活中很正常的事情,離婚的時候如果有小孩子就會有小孩撫養權的問題,但是偶爾也會出現小孩撫養權判後不執行的情況,如果遇到這個情況應該怎麼辦,下面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小孩撫養權判後不執行的法律方法,需要的朋友可以瞭解一下。

一、小孩撫養權判後不執行怎麼辦

1、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以對方拒不將子女交由其撫養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認為,子女撫養權屬於人身性質,本身不具備執行的內容,對於該部分的執行申請法院應當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認為,此類案件實際上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的義務,執行的標的為行為,故該類案件屬於法院執行的受案範圍。 對於上述兩種意見,筆者傾向於後一種意見。 首先,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無法申請強制執行,就等於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讓裁判書變成一紙空文,且會讓不主動履行的義務人逍遙法外,有損法律尊嚴。所以,對該類案件從一開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於法無據。

2、對子女撫養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為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為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為。該類執行案件主要是由於被申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沒有按照判決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而產生的,但在實際操作時,我們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為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後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3、為保證法院裁判文書的嚴肅性及強制力,對於該類案件,法院應當立案受理。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應當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後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儘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如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採取強制措施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儘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傷害的事件發生。在處理這一類案件時,還要傾聽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對於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願的未成年人,應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選擇。在經查實並非是被申請人拒不將子女交申請人撫養而是基於子女的意志不願跟隨申請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導致執行無法繼續進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並告知當事人可通過法律途徑變更撫養關係。

二、撫養權的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以上就是對孩子撫養權和小孩撫養權判後不執行的説明,如果你遇到這方面的問題,希望這些法律條文能夠對你有所幫助,離婚最關鍵的就是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這些問題一定要處理好,給孩子一個美好的明天,希望這些法律知識能夠解答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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