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孩子撫養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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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孩子撫養權怎麼辦?

拒不執行孩子撫養權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一、子女撫養權怎麼判法院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作出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判決。具體而言,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隨父親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隨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長;改變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好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可作為子女隨父或者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週歲以上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並儘可能照顧子女的要求。補充説明:父母能否協議輪流撫養子女一般情況下,父母離婚時,子女只隨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較多地隨一方共同生活。但隨着計劃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來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爭搶撫養獨生子女情況非常多,於是出現了由父母輪流撫養子女的現象。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一方面能夠減少因父母離婚給子女心靈上投下的陰影,使子女不因父母離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關懷愛護,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長;另一方面,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也可以使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緩和當事人雙方的對立情緒,融洽雙方的關係,共同做好對孩子的撫養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根據此規定,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的,一般需要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認可。採用這種撫養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觀條件,要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和保護其合法權益。有的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反悔,不履行協議,當事人雙方可以就撫養問題另行起訴。以上就是關於“子女撫養權怎麼判”、“父母能否協議輪流撫養子女”問題的介紹。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離婚子女撫養權的判定原則知之甚少,或者是一知半解,所以當真正面臨這些問題時,往往會變得毫無頭緒可言。此時最好的辦法是尋求婚姻律師的幫助。因為他們擁有博學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執業經驗,能從專業視角為當事人提出最準確最有效的建議和意見。

當下社會存在大量離婚案件,離婚之後孩子大多跟隨母親生活,由於自身經濟情況以及法律意識的淡薄,即使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母親帶着孩子也不願意強制去執行判定,所以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告訴大家,父母雙方任何一方必須支付撫養費直到孩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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