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智力低下監護人可以是他父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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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都知道,孩子是一個家庭的核心,很多的不孕的家庭最終都走到離婚的境地。孩子因為還小,沒有滿18週歲,是沒有行為能力的,需要有一個監護人。丈夫智力低下監護人可以是他父母嗎?這個首先應該是孩子的母親,其次才是父母。如果是沒有經濟能力或者其他問題則根據實際情況。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丈夫智力低下監護人可以是他父母嗎?

一、丈夫智力低下監護人可以是他父母嗎?

你才是孩子的直接監護人。這個首先應該是孩子的母親,其次才是父母。如果是沒有經濟能力或者其他問題則根據實際情況。

二、監護人的含義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1)法定監護人,(2)指定監護人,(3)遺囑監護人,(4)委託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一些特殊的家庭,比如説孩子的父母都因為犯罪等問題雙雙如牢獄無人撫養,或者是孩子的父母因為意外沒有勞動能力等等,在這些特殊的情況下必須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丈夫智力低下監護人可以是他父母嗎?這個首先是孩子的母親,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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