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法定順位排列是什麼?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會聽到監護人這個名詞,而最多的是跟未成年人有關,因為未成年人作為弱勢羣體,無論發生什麼事情,都需要監護人進行處理,因此監護人非常的重要。監護人的法定順位排列首先應該是親生父母或者是具有婚姻關係的人,其次是具有血緣關係的人員,最後是朋友或者是社會機構或者政府部門。今天本站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監護人的法定順位排列是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含義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我們在實際的生活中,經常會發生,沒有監護人的情況。因為監護人需要承擔很多的責任,需要對被監護人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一件需要耐心和責任感的事情。監護人的法定順位排列是為了讓未成年人或者需要監護人員有一個保障,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