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探視權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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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探視權的內容是什麼?

訴訟探視權是一種探望的權利,也是一種見面交往的權利,對於該權利的維護,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辦理,且不能違反規定,否則是會造成一定的後果的,後果的嚴重程度根據實際情況來量定,所以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能違反規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有一定的解釋,保護。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近年來,隨着離婚糾紛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夫妻離婚後因探視子女引發的糾紛亦日益增多。而現行法律、法規對探視權均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做法不同。大多是在糾紛發生後採取事後司法救濟的措施加以解決。為此,筆者認為,在離婚訴訟中明確子女的探視權,無論是在法學理論上,還是在審判實踐中,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離婚訴訟中明確子女探視權的必要性。

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往往對離婚、子女的撫養、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權債務的歸屬一併作出判決,但卻忽視了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探視權問題,從而間接地造成了當事人在離婚後,因探視子女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正是在這一背景之下,社會各界法律工作者,在這次婚姻法的修改時,紛紛呼籲在新婚姻法中增加有關探視權的條款,以引起立法界的重視。因而在離婚訴訟中明確子女的探視權是有其必要性的。

1、離婚訴訟中明確子女的探視權,有利於減少糾紛,維護未與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父(母)方的合法權益。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中往往確認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負責撫養,另一方承擔子女部分或全部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提起探望權訴訟:

步驟一:要在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讓探望孩子的兩年內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執行。

步驟二:向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起訴時準備好起訴狀,還有下面這些材料證據:

(1)雙方的身份信息;

(2)離婚證;

(3)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證明對孩子探視權作了約定或判決。

(4)支付了孩子撫養費的證據,如銀行轉賬流水單。

(5)不讓探望孩子的證據,如證人、錄音資料等。

步驟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後,在法院通知的時間內補充材料,在開庭日赴法庭開庭,質證、辯論。

探望權起訴書的內容

探望權起訴書與一般的民事起訴書格式差不多,包括原被告個人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內容。

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支持探視權,説明主要目的就可以。

事實和理由就是寫明結婚、離婚的過程,對探望權曾作的約定或法院的判決,説明對方剝奪了探視孩子權利的現狀,希望法院依法作出支持探視孩子判決的陳述內容

訴訟探視權應該正確的去看待,以一種對待法律的正確眼光,對於這種問題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的,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因為萬事萬物都處在永不停息的變化之中,一成不變的事物是不存在的。訴訟探視的權力也應該去維護。相關的法律法規絕對不能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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