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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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概念是什麼?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概念是什麼?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相對應。《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二、不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了三種不得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情形:

1、受訴人民法院對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的人,以及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2、人民法院在審理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對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證據已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或者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或者作為收貨方已經認可該產品質量的,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3、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意義在於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是非,簡化訴訟程序,有效利用審判資源,防止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作出互相矛盾的判決。

需要明確的是,司法機關在對有關案件進行調查時,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請求權事項來進行辦理,特別是不同的案件所認定的相關人員是不同的,如果違法確定有關人員,那麼是會對案件的審理造成不利的影響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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