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視權司法解釋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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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視權司法解釋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中止探視權司法解釋法律規定有哪些

1、請求中止探望權行使的主體。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6條規定的精神,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作為請求主體。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2、中止事由。

《民法典》對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則性的規定: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結合可能影響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據實際情況,一般認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因為探望權的行使主體客觀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否則極有可能損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係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

3、中止程序。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依法中止探望權行使。中止程序有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單獨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中止間接撫養一方的探望權;二是當事人在履行生效裁判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權利人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二、相關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夫妻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依然存在。不能因為沒有直接撫養子女就剝奪其探望子女的權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愛,只有一方的愛是不完整的愛,另一方的探望能將因夫妻離異對子女所造成的傷害大大減少。撫養子女一方應與另一方協商,允許對方在適當的時間會見子女,並要為其會見提供適當的便利條件。至於會見的次數、地點、會見時間的長短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學習生活的原則,對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次數、地點、交接等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當事人請求對十週歲以上的末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應徵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並結合其他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直接撫養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經責令後仍不履行義務的,可採取罰款、拘留等,另一方也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撫養關係。對於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應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顧慮後再執行。禁止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

以上全文都是中止探視權司法解釋法律規定,想要對探視權進行中止處決的可以參照上述法律條文,看看事實情況是不是符合上述規定中的某一條,如果發現有可以對上的情況,那麼就可以合理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交由法院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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