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公證書能開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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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公證書能開幾份

監護人公證書能開幾份

怎樣做監護人的公證?

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三)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三)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未成年監護人的確定

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如何成為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於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於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監護人的公證書的操作在實際的生活中需要有關人員的合理操作,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積極的意義,但是有關的問題的處理需要自己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合理的分析,只要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就可以有效的解決實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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