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去世後監護人能處理其財產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被監護人去世後監護人能處理其財產嗎?

一、被監護人去世後監護人能處理其財產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根據這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被監護人有沒有權繼承護人的遺產,首先要看當事人生前有沒有遺囑,如果有遺囑,那要以遺囑為準,如果沒有遺囑,那要看被護人是不是監護人的子女了,(養子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當事人的非婚生子都是子女的範疇。)如果是的話,那就是遺產的第一序位繼承人。

二、我國監護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1、對被監護人的範圍規定不完全。監護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同時保護與被監護人進行交易的相對人的權益,規定完全的被監護人範圍,就顯得尤為重要。

2、監護種類不完善。《民法通則》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我國的監護種類包括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和意定監護,形式上似乎完整,但具體內容過於簡單,不能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

3、欠缺監護人報酬和清算制度等財產監護規則。我國現行監護制度除了《民法通則》18條規定了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的賠償責任,以及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之外,沒有規定監護的其他財產性內容。

4、欠缺對身心障礙人的照管制度。各國法的監護制度通常與輔佐、保佐、照管等制度相伴存在,從而對尚未達到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身心障礙人進行法律保護。我國沒有類似制度,對身心障礙人的權益缺乏必要的保護措施,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得到必要的保護。

綜上所述,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照顧是義務,被監護人有合法財產的,其只能代為管理,不得擅自使用。即使被監護人去世,留下的財產也不能由監護人處置。寫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內容辦理,沒有遺囑的,如果監護人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可以合法的繼承相應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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