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奶奶不讓探望孩子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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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方奶奶不讓探望孩子是否違法

離婚後對方奶奶不讓探望孩子是否違法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婚姻法第36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所以,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説,只是變更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望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而離婚的父母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自己子女既無法律依據又不符合情理,更與現代文明社會發展不相一致。

婚姻法增設探視權的條款,一方面更加細化了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使父母承擔撫養子女的法律義務更加具體化,不僅體現父母對子女物質利益上的幫助,而且也體現了父母對子女精神上的關心和培養。另一方面,也可避免離婚後撫養子女一方拒絕對方探視的違法行為,一定程度上也加強離婚後父母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的法律責任,使支付撫育費義務和擁有探視權的權利對等,促進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此類行為在法律上已經觸犯了有關的規定,所以自己需要積極的爭取,如果對方依舊不進行探視權的開放,自己可以依據有關的 法律提請申訴,採取合理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具體的問題解決,需要自己進行有效的處置,進而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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