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關於爺爺奶奶探視權的規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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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關於爺爺奶奶探視權的規定是?

一、離婚後關於爺爺奶奶探視權的規定是?

爺爺奶奶沒有直接的探視權

探視權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種權利。我國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按照《婚姻法》規定,“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實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權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故,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探望權是子女父母雙方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及於孩子的祖父母等近親屬,爺爺奶奶沒有直接的探視權。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爺爺奶奶探望孫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撫養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允許下進行,如果在不允許的情況下堅持探望孩子則侵犯了監護人的監護權。

二、沒權利就不能探視了嗎?

這涉及人情方面的問題,屬於道德倫理調整的範疇,相關部門在以後的司法實踐中應給予完善,可判決離婚前與孩子長時間生活居住,並承擔過撫養義務的近親屬有部分探望權。

儘管《婚姻法》確實沒有規定其他的近親屬享有探望權,可是,在民法中,只有物權法規定物權法定主義。而在民法的其他部門,不存在權利法定的問題,就是説,在債權法、人格權法、身份權法中,法律規定的權利是權利,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只要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的,合乎情理的,符合人性的,符合民事習慣的,都可以認定為是權利,都可以尋求法律的保護。

在現實中,説法律沒有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就認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沒有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不符合人性和情理,違背民事習慣。

我國的婚姻家庭問題,都是按《婚姻法》來解決的,婚姻法關於離婚後的子女探視問題,只規定到父母一層,存在漏洞。因為祖父母並非直接血親關係。但是從感情和親情上來説,孩子和祖父母不應該被隔離,祖父母對孩子的愛,有利於孩子成長。

綜上所述,在夫妻離婚後,只有一方有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另一方則是孩子的探視權,但是孩子的探視權法律只是規定父母雙方中有一方有,也就是直系親屬有,如果孩子判給女方,那麼孩子的爺爺奶奶是沒有直接探視權的,但這屬於人倫道德,沒有權利不代表不能探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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