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有權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監護人有權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嗎?

一、監護人能否處分被監護人財產

(一)監護是為了監督、保護未成年人而設置的一項制度。其中,承擔監督、保護義務的人稱為監護人,受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人一般由與被監護人有親密關係的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三)擔任被監護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同時規定了監護人除了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二、如何確定法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與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是不太一樣的,對於未成年人法定的第一監護人應該是其父母,而對於精神病人而言,則法定第一監護人應該是其配偶。

監護人制度,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在當今社會中,因為監護人的保護沒有到位,所以也是頻繁的發生對未成年人的傷害事件,那麼我們國家也是十分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僅是建立了相關的法律,同時也在法律中規定了監護人的相關職責,如果監護人沒有履行義務,我們也可以申請更換和撤銷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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