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反探視權法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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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違反探視權法院怎麼判

對於違反探視權法院怎麼判

第一種情況,離婚前夫妻雙方已經就孩子的撫養權和探視權達成了一致協議的情況,那麼在法院判決離婚後,只要雙方協議協商沒問題的情況下,法院就會遵從雙方的意願。

第二種情況,雖然父母就孩子的探視問題沒有異議,但是在離婚後,孩子可能會對父母離婚存有陰影從而導致孩子對夫妻某一方有不良的情緒存在,而在這一方在行使探視權的過程中會給孩子造成越來越嚴重的不良影響的情況下,法院將會在一定年限或者特定情況下暫時限制其探視權。

第三張情況就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後並沒有就孩子的撫養權和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可能存在獲得撫養權的一方不允許對方探視,或者探視時間非常短等情況存在。那麼法院也會按照實際情況,從中調和從而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其中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必須滿足對方探視的權利,不能剝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法院判決探視權的依據

若雙方對探望權行使方式和時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會根據有探望權父母實際情況,根據子女的年齡、身體狀況等情況,根據不同探望方式的特點,本着對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探望方式、時間和地點。同時法院在判決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確定,增強可操作性,以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

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決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時間,原則上探望會安排在週末,由探望權人自行到另一方住處或是子女所在學校將孩子接回,週日下午再負責送回。根據案情的不同會有不同的判決。

探視權是父母對子女的一方所賦予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可以剝奪。但是探視權是有一定的時間規定和日期規定的,父母雙方可以根據子女的要求和相關時間來進行協商。這也是對子女非常好的一項心理保障,讓其不會缺少父母雙方同時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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