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孩子在男方那如果爭奪撫養權會成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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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糾紛孩子在男方那如果爭奪撫養權會成功嗎?

離婚糾紛孩子在男方那如果爭奪撫養權會成功嗎?

婚姻法沒人規定孩子到多大男方才能爭取撫養權,婚姻只是規定在哺乳期內的,撫養權一般是由女方所有,但並不表示男方不可以爭奪。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二、對子女的撫養什麼時候終止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一知持續到子女成年並能生活為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稱《意見》)及司法解釋一的有關規定:

1、父母撫養子女一般到18週歲為止,年滿18週歲的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父母應當負擔雖年滿18週歲,但是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育費。

3、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嚴重疾病、殘疾、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不能參加正常就業的人。

4、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5、尚在校就讀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為“尚在校就讀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意見》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之間存在着衝突,《意見》認為只要是在校學生,父母就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認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因都屬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是04年頒佈的,要晚於93年的《意見》,根據新法優於舊法,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即對於在校就讀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父母沒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6、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主要指患有精神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鎮的子女無就業機會尚處於待業狀態的。

三、父親如何爭取撫養權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3)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6)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對應以上條件,男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八個方面準備證據:

(1)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 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入的證明。

我國法院在對於子女撫養權的判決時,對母親是偏向與撫養子女的,除非是母親的生活條件和生活習慣都不適合撫養子女,那麼父親就可以申請對於子女的相關撫養權,如果確定父親能夠很好的撫養子女的話,那麼撫養權會交由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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