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關於社會撫養費案的徵收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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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關於社會撫養費案的徵收標準是多少

我們都知道,《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已經通過了,並於2017年1月1日已生效這也意味着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可能會出現一些新的變化。該法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很多人對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是有疑問的。那麼,浙江高院關於社會撫養費案的徵收標準是多少?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

浙江省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如下:

根據違法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的性質、情節和收入取證情況,確定下列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2、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3、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4、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但沒有辦理收養證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5、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6、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徵收。有下列嚴重情節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人,按較高的倍數徵收:

(1)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2)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其中超過三年未主動報告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徵收;

(3)所在村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徵地規劃後,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4)在違法生育前後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6)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二至六倍標準內酌情決定計徵倍數。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以上規定製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具體標準。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或非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再繼續違法多生育或多收養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養一個子女,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徵收標準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關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各個地區都有不同的規定,從浙江高院關於社會撫養費案中,我們總結出其一般性規定,其具體的徵收還可能會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情況而變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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