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超生撫養費徵收標準如何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浙江超生撫養費徵收標準如何規定?

目前社會撫養費的規定已經取消,原浙江超生撫養費徵收標準與當事人所在地上年度人均工資標準,以及超生行為具體情況為依據確定,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四倍徵收。

有下列嚴重情節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人,按較高的倍數徵收:

(1)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2)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其中超過三年未主動報告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徵收;

(3)所在村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徵地規劃後,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4)在違法生育前後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不符合法定條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產假期間不發工資,妊娠、分娩等一切費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雙方各處降級以上的處分,直至開除公職。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規定其他限制措施。

綜上所述,根據浙江省政府的相關規定超生育子女,需要按照當事人所在地上年人均收入為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基數,如果是多生一胎為二至四倍,多二胎按前一胎翻倍,符合要求但沒有經過有權機關批准擅自生育,按半倍至一倍,對於未婚先育、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生育、非婚生育等情況,還有其他規定徵收標準和不同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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