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哪些人可以行使 - 能夠隔代行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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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是指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那麼哪些人能夠行駛探望權呢?小編整理了一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探望權哪些人可以行使,能夠隔代行使嗎?

一、探望權可以隔代行使嗎

探望權是指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是以法律形式對親情交流和維繫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親或者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有關規定,配偶生有子女後離婚的,子女無論隨父親或母親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協助一方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探望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對探望權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強制執行(拘留或罰款)。但是,我國《民法典》規定探望權享有的主體為子女的父母,而沒有直接規定爺爺或者奶奶(隔代)的親屬的探望權。

二、哪些人能行使探望權

依法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母,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不能作為行使探望權的主體。撫養時間長短不是決定探望權的依據,老人為子女甘心情願無私奉獻,隔代親和疼愛之心可以理解。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是指直接撫養方父或母應履行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的權利的義務。探視應本着方便探望人,和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原則,協商確定合理的探望時間、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決安排探望時間。如果子女拒絕探望時,直接撫養一方的父或母應該説服子女同意探望。探望權不僅是父母之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請求與父母會面。

在現實生活中,離婚是因父母感情破裂才解除婚姻關係的,許多父母在協商時就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時間、方式,甚至以不利於子女成長為由阻礙或拒絕探望,侵害了對方的探望權利時,有探望權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婚姻關係雖解除,但其血緣關係沒有斷絕,其親情關係也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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