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權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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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權注意什麼

父母離異後,對於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來講,此時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有權利就要行使,然而在行使時要注意一些問題,那行使探望權注意什麼?權利經常會遇到終止的情形,那探望權可以終止嗎?針對這兩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解答。

一、行使探望權應注意什麼

行使探望權有一些注意事項是大家必須瞭解的,比如:

1、探望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應多考慮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況,主要以該方的方便為原則,探望時間不宜過長,探望次數不宜過多。探望方式上以雙方在場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帶子女外出、脱離對方,應事先經書面確定或取得對方書面同意。

2、探望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子女,應多考慮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習慣、學習時間,結合雙方的住所地,以選擇子女所在地或幼兒園、學校或公共遊玩場所為探望地,探視時間應適當加長,探視次數應較兩週歲以下的加多,探望方式上可適當允許帶子女外出,但不宜時間過長,地點過遠。

3、探望十週歲以上的子女,應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見,並考慮子女的生活、學習時間安排,考慮雙方的住所地,選擇適宜的地點,探視時間和次數以及是否允許帶子女外出應以子女意見為主,並可以考慮在寒、暑假加長、加多探視時間及次數。

二、探望權可以終止嗎

從保護子女的利益出發,《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權利人範圍相對較寬,一旦出現因探望而導致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可以有更多適格的主體向法院尋求救濟,從而更好地實現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方及其他負擔撫養、教育之責的法定監護人提出中止探望權請求的,應當舉證證明出現了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由此看出,《婚姻法》將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給子女的身心造成損害。根據司法實踐,其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的一項實體權利,有關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並非是對權利的實質性處分,只是暫時性地加以限制。由於中止探望權的行使事關當事人的權利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辦案人員需慎重對待。

行文至此, 相信大家此時應該知道行使探望權注意什麼方面了吧。探望權是父或母一方的法定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這種權利的行使,但如果出現特殊情況,如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那麼法院可以中止行使探望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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