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爺奶為第幾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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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總則中爺奶為第幾監護人?

民法總則中爺奶為第幾監護人

爺奶為第二順序監護人,一般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剝奪父母監護權的情形

《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父母存在七種惡行,法院可剝奪監護權: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有些人已經把爺爺奶奶對孫子女的感情看成了一種理所應當的付出,在正常情況下爺爺奶奶對孩子沒有監護的義務。至於説,父母離婚的時候爺爺奶奶非要插一腳想要來擔任孩子的監護人,這也是比較荒唐的一種想法。監護人問題不存在着順序上的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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