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拒付撫養費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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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拒付撫養費應該怎麼辦

我國的司法實踐當中,對於夫妻雙方的婚姻有着婚姻法進行約束。夫妻雙方離婚以後,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另一方應當付撫養費直到孩子成年。但是現實生活當中可能有很多人都會遇到另一方,拒絕給孩子支付撫養費。那麼遇到離婚拒付撫養費應該怎麼辦呢?小編將在以下資料中詳細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離婚拒付撫養費應該怎麼辦?

夫妻一方在離婚前拒絕支付孩子撫養費的,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是基於血緣關係而產生的,不管父母是否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都撫養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既是人倫規範,也是我國婚姻法的明確規定。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對於孩子的撫養義務就體現在其支付撫養費上,因此不直接帶孩子的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

律師提醒,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用,上述費用應當和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相適應,因此對於未經雙方協商同意的貴族學校的學費、購買奢侈品的開支等一方可以拒絕承擔。

此外,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到其十八週歲為止,因此不直接帶孩子的一方沒有支付孩子上大學費用的義務。

二、可拒付子女撫養費嗎?

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這條規定只是針對案件審理期間,且是在女方能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所以説,一旦夫妻雙方離婚,想要撤銷原來的離婚判決或恢復原來的婚姻關係是不可能的,除非再婚。但是,在離婚後發現懷孕的,如果確實是與前夫的孩子,那麼孩子的撫養費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律規定,婚姻關係的解除並不意味着男方不用承擔撫養義務。《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可以看出,當我們遇到離婚拒付撫養費的時候,可以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向行為人提起訴訟。我國婚姻法中孩子的撫養問題並不受夫妻關係的影響。如果行為人存在主觀意識上不給孩子支付撫養費的話,法院會強制執行,對當事人的工資卡銀行卡等都有一定的影響。所以如果實在遇到了什麼困難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減免費用費,但是絕對不可以拒給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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