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拒付撫養費還爭撫養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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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方拒付撫養費還爭撫養權怎麼辦?

現代社會,離婚已經不是罕見的現象了,對於追求婚姻生活自由,思想越來越開放的人們來説,離婚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沒有孩子還好,如果有孩子則必然牽扯到孩子的撫養、監護和生活教育問題。一般會把孩子判給母親或者生活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那麼,離婚後對方拒付撫養費還爭撫養權怎麼辦?

一、撫養費規定

如果雙方離婚時已經確定了孩子撫養權的歸屬,那麼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必須依法給付關於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也就是説,如果某一方方拒絕給付撫養費,那麼男方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

強制執行是法院的司法行為,法律對法院的強制執行有着嚴格的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法院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以下幾類: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凡不在前述列舉範圍內的法律文書,法院都無權介入執行。

二、撫養權變更規定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種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如果沒有的,則不可以申請變更,申請了也不會成功。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後對方拒付撫養費還爭撫養權怎麼辦這個問題的全部解答,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瞭解到繳納撫養費是每個父母必須要承擔的責任,離婚後如果對方拒付是可以起訴的,而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變更。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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