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什麼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一般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才需要設立監護人,但近年來也有人呼籲應該為達到一定年齡的老年人設立監護人。很顯然,這裏是需要監護人能夠擔負起監督、照顧的義務。那麼實踐中什麼人可以擔任監護人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什麼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能變更監護人嗎,怎樣變更監護人

能變更監護人嗎?答案是肯定的。當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在確定了監護人之後,監護人就應該擔負起職責,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來説,比較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忙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為是否有利於被監護人,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於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三、可以放棄監護嗎,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監護?

監護是不可以隨便被放棄的,只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終止,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係。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對於未成年人來講,其監護人一般是其親生父母。而要是屬於精神病人的話,則監護人通常為其配偶。在沒有配偶的情況下,則為其父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之所以要設立監護人,就是因為他們還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所以監護人要儘量保證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棗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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