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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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有效嗎?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某些監護人會不經被監護人同意擅自處理其名下財產,針對這種情況,有些朋友提出疑惑,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有效嗎?是否是無權處分的一種。我國明確規定,監護人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之外,使不得擅自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的。下面來看詳細介紹。

一、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有效嗎

無效,且應該賠償被監護人損失。《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監護人能否處分被監護人財產

(一)監護是為了監督、保護未成年人而設置的一項制度。其中,承擔監督、保護義務的人稱為監護人,受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人一般由與被監護人有親密關係的人承擔。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三)擔任被監護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同時規定了監護人除了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與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是不太一樣的,對於未成年人法定的第一監護人應該是其父母,而對於精神病人而言,則法定第一監護人應該是其配偶。希望通過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大家能夠知道該如何確定法定監護人。

以上回答了大家的疑惑,可見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是無效行為,我國民法典是有明確規定的,如若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是需要賠償損失的,而被監護人也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同時是對於不同行為者,其法定監護人是不同的,這一點需要注意。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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