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給付的時間和方式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撫養費給付的時間存在以下情況:

子女撫養費給付的時間和方式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2、如果子女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而撫養費的給付,對於有條件的父或母,可以一次性給付;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由一方全部負擔子女撫養費,該協商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願意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成長所需費用,則不可以。

另外,即是父母雙方達成上述協議後,經過一段時間,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也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另一方不願意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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