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共同撫養權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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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孩子共同撫養權是否可以?

離婚孩子共同撫養權是否可以

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共同擁有,雙方離婚後,在不影響孩子生活的情況下,可以協商輪流撫養。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如何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在律師代理的離婚案件當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可見,就算自己想要兩個人共同撫養孩子,也得另一半答應的情況下才能實現。如果是輪流撫養孩子的,在撫養費的支付形式上其實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沒有差別的。而且這種撫養方法,可能也是減少父母離婚給孩子在心理上帶來傷害的一種最好的方法了,可是,往往大多數的夫妻都很難達成這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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