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幾年後再次上訴奪回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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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幾年後再次上訴奪回撫養權

離婚幾年後再次上訴奪回撫養權

奪回子女撫養權跟離婚後多少年沒有關係,只要符合變更撫養權條件,均可以協議變更或者訴訟變更子女撫養權。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另外,本《意見》第十七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二、怎樣爭奪孩子的撫養權

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大多情況下,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夫妻一方的父母。因此,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中孩子撫養權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當有一方對孩子學習、生活最為有利,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4、孩子的意見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八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孩子的意見也是相當重要的。

因此從全文敍述可以得知,奪回子女撫養權跟離婚後多少年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只要夫妻雙方符合變更撫養權的條件,就可以協議變更或者訴訟變更子女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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