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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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離婚後,不僅涉及財產的分割,更涉及一些子女撫養的問題。子女在成長過程中跟隨哪一方成長,對他們起到重要的影響。那麼,離婚子女撫養的常見問題有哪些?撫養權歸誰所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要如何保護?本站為您解答。

離婚子女撫養問題有哪些?

一、夫妻離婚時,怎樣確定子女歸誰撫養?

子女歸誰撫養要本着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結合雙方撫養能力和條件決定。具體有以下幾個辦法:

1.兩週歲以下子女一般歸母親撫養。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親不盡撫養義務或有嚴重違法行為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可以由父親撫養。

2.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病症、嚴重不良惡習,有可能影響子女身體健康,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3.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或者在訴訟中明確表示不願撫養子女,男方表示要求撫養子女的。

4.子女無法隨女方生活的,如離婚後女方因無固定住所,因病殘生活難以自理、外出打工等等。

5.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6.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7.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人。

8.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9.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10.子女隨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11.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12.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值得注意的是十週歲以上的子女雖然從法律上進已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個別子女由於身體素質、智力發育的原因,不具有相應的辨別能力,對這種情況就不宜按照子女的意見決定其隨父或隨母生活。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一般由生父母撫養。當繼父或繼母要求繼續撫養教育時,其子女已滿十週歲並表示願意隨繼父或繼母生活的,也可由繼父或繼母撫養並隨其共同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以此為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二、父母離婚後,應如何保護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權益?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説明離婚只能消滅婚姻關係的夫妻身份,但不能消除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因為婚姻關係可以依法定程序而成立,那麼也可以依法定程序而解除;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是因出生的事實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一種客觀存在,當然不能人為地解除。因此,在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依法解除後,作父母仍然必須繼續對未成年子女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承擔法寶義務,父母子女間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的保護責任,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到影響。在此情形下,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關於子女的扶養歸屬方面:

(1)為了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以隨母親生活為原則。

(2)哺乳期過後的子女撫養問題,由離婚時的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實際情況進行判決。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歸屬的確定,首先應當考慮子女歸誰撫養更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更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的保護,那麼應當充分考慮父母雙方各自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其次,子女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第三,在有利於子女利益保護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准許。第四,考慮當事人的合理要求。

(3)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當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撫養教育費應當定期支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一方無經濟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財產折抵子女撫養費,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以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目的在於確保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不因父母雙方離婚而受到影響甚至損害。

2.在財產問題的處理方面

(1)父母雙方離婚時,依法只能對其夫妻共有財產及家庭共有財產所佔份額進行分割,不能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損害子女合法的財產權利。

(2)在分割財產時,應堅持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

(3)對於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共同承租的房屋或者已購買共同使用權的房屋,應優先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三、離婚官司中,如何確定兩週歲以下子女由誰撫養?

離婚官司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亦可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哺乳期快滿,母方堅持不撫養,父方積極要求撫養條件較好。

4.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的條件下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

5.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定無法隨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經濟能力、生活環境明顯對撫養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子女從出生後一直由父方餵養等等。

四、離婚時雙方爭養子女應如何處理?

當離婚雙方爭養子女發生矛盾時,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子女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關係問題發生爭吵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由哺乳的母親撫養,有利於嬰兒的發育成長,符合子女的利益。在母親無力撫養或隨母親生活對子女的成長不利時,也可由父親撫養。哺乳期後的子女歸誰撫養問題,首先應由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父母的實際情況判決。無論是協議或判決,都應考慮對子女的成長是否有利。

本文介紹了在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的四個相關問題,涉及撫養權歸屬、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幼齡小孩的撫養權、父母雙方就撫養權無法達成一致等問題。在撫養權案件中,父母雙方的客觀環境、工作狀態等都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建議尋找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本站可為您提供相關法律服務,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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