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監護人要求和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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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區矯正監護人要求和條件是什麼?

社區矯正監護人要求和條件是什麼?

1、社區矯正監護人條件是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司法行政機關(司法局)及其派出機構(司法所)在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通過思想改造和勞動改造,並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2、社區矯正工作是積極利用各種社會資源、整合社會各方面力量,對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經過監管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在社區中進行有針對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二、監護人的義務有哪些?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放在法庭內,由司法機關對其進行思想改造,就是社區矯正監護人的要求和條件。監護人具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責任,在實施義務教育的過程中,監護人要承擔按時送適齡子女入學的義務;要保證適齡子女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要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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